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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u200288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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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21: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需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资本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多数并不实际缴纳,只是出具承诺函而已。法人股东不需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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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21: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需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资本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多数并不实际缴纳,只是出具承诺函而已。法人股东不需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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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0: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花间晓露 的帖子

本人菜鸟,望各位大神不吝赐教。理论上,个人需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资本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实务中不用缴纳?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就可以了吗?以后会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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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1: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一下张版主的《改制中税务问题自行整理汇总版》第5条按评估价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税项,估计会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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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3: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lijq1984 发表于 2011-9-4 20:02
回复 花间晓露 的帖子

本人菜鸟,望各位大神不吝赐教。理论上,个人需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资本部分交 ...

按国税总局最新文件规定,必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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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3: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igestfox 的帖子

麻烦,税务总局的文号能说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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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4: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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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4: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国税总局国税函【2005】第319号、国税发【2008】115号、国税函【2011】89号三个文件的理解

1,2008年12月9日前发生的股权评估增值再入股的问题,均可按国税函【2005】第319号执行。即“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根据法律执行时法不追溯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11年2月14日前发生的股权评估增值再入股的问题,均可按国税发【2008】115号执行。即“对本通知发布之前(2008.12.9)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3,2011年2月14日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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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6: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真多啊,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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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1: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xu200288 发表于 2010-12-29 10:05
股改时的折股,个人股不需要缴税,不同于留存收益分红股

股改折股有风险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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