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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背书转让需要真实的交易背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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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5: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公司报告期存在大额的应收票据,均为公司曾经的关联方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内曾经与该关联方签署重大合作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后因其他原因协议终止但该关联方无力直接返还预付款,遂将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转让?票据背书转让是否需要真实交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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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8-17 19: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实情况如你所说,是有真实贸易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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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6: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楼上律师朋友请研读一下票据法;二这种票据行为可能是一个不合适的行为,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具有真实交易;三律师可能要解释其合法合规性或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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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真实的交易关系”的理解:根据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里”真实的交易关系“限定为商品交易,但是,考虑到支付结算办法主要规范是银行的承兑和贴现行为,不宜将支付结算办法里对”真实交易关系“的缩小解释扩大都整个票据的流转关系来,这样做也是违反立法法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根据通常的理解,”合作合同“也应属于交易关系之列,既然是基于先前的合作合同,那就是证明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解:基于先前合作合同终止而产生了 退预付款的债务负担,取得预付款的债权,就是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此,取得票据的行为,符合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票据的取得应遵循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另补充: 之前,有对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而已票据买卖为主营业的被判令为“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的先例在。但是自212年以后,最高检的课题报告里提出“单纯的无贸易背景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之后,主流的意见是 单纯的票据买卖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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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9 13: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过一个企业长期通过购买票据来支付货款,纯粹为了省钱
购买票据行为涉及无真实交易背景
反馈被折腾了3次,一开始股转公司要求人行出证明
于是找了人行,然而人行说不管的。
后来查法规,其实职权已划归银监,又找银监。然而银监也说不管的

最后只能找金融办出了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证明,过了。按规定,金融办其实只是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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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10: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15-8-19 13:43
做过一个企业长期通过购买票据来支付货款,纯粹为了省钱
购买票据行为涉及无真实交易背景
反馈被折腾了3次 ...

请问是哪家挂牌公司,公司简称及代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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