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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严厉打击保荐代表人借保荐机会违法入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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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21: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08-14 来源:证监会

  近期证监会对两起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违法入股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李黎明实施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戴丽君、刘兴华分别实施了十年市场禁入措施,两案罚没款共计1.5亿元。
  依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保荐代表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通过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拟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为,公然触犯了法律禁令,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应予以严厉打击。
  在李黎明案中,李黎明作为证券公司资深投行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持股行为违法,已构成利益冲突,却刻意隐瞒代持公司身份,试图藉此规避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在戴丽君、刘兴华案中,两人利用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用他人名义受让、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并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并解除限售后卖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作为保荐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立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意见。而李黎明、戴丽君等人利用职务优势违法入股后,无法保持其独立性,必将严重影响其对拟上市公司核查意见的客观公正性,也将影响保荐机构依法履行保荐责任,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巨大。
  证监会三令五申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尽责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几件案件反映出,证券公司合规工作必须加强,证券公司不能唯业绩和利益至上,而忽视合规运营和风控管理,罔顾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最终公司名誉扫地,个人职业生涯断送,务必引以为戒。证券公司要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和合规建设,完善制度,排查漏洞,确保将证监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投行团队的教育和监管,杜绝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之间发生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
  对保荐代表人借保荐机会违法入股牟利的行为,证监会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打击,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净化从业队伍,提高行业守法意识和诚信水准。证券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好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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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9 19: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嘿,这种事情,有点地位的ED、MD甚至D级别的一抓一大把,尤其是各投行部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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