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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2010年考点:股东人数超200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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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4: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选项有转让后超200人、继承后超200人,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信托间接超过200人等,具体记不太清了,但我认为是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建议大家一起努力把他攻克。

我的分析:
1、公司法仅规定发起人不超过200人,理论上以200人作为发起人,另以200名特定对象定向募集设立,股东人数达到400人也是符合公司法的。
2、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并规定“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也就是说分次发行的,新增股东也不能超过200人(当然发起设立时,也可以说公司向发起人发行股份了,那样的话我的第一点分析就错了)。
3、在公司法和证券发的框架下,其他法规或实践掌握主要是对“变相公开”的解释。具体如:
(1)国办发2006(99)号文规定,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主编的《证券法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指出,以信托或者委托代理等方式间接持有证券的,将委托人的实际人数合并计算,以防止规避“超过二百人”的问题。
(3)继承后超过200人我认为不违法公司法(事实上公司法从没说要把股东人数控制在200人一下,不知证监会咋理解的,见鬼!),难道死亡也导致违法,呵呵。
(4)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导致股东人数间接超过200人的,个人认为也没问题,因为合伙企业多为风投,不存在故意规避公开发行限制的情形。
虽然我认为国办发2006(99)号文和证监会领导的理解并不严格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但为了考试的目的,也只能接受。

总结:
个人认为继承、合伙企业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没有问题。通过转让、信托或委托代理持股超过200人的,会被认为变相公开发行。06年以前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或通过持股会持有的内部职工股)是否违法公司法存疑。

希望听听各位牛人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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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4: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同意楼主的总结,合伙企业的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存在故意规避200人之嫌的也是不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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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6: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很难,记得其中有一个选项是股东为有效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10个,有限合伙人40个,顺便就考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能超过50个的知识点。
在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中,有如下内容:1、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要合并计算;2、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3、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这点是考题的一个选项)。
关于是否逐级合并计算间接股东数的问题,目前好像没有权威的说法,一般认为如果该公司或组织有自己的业务,不是专门设立为了规避200人的,应该可以不合并。
但是完全记不得2010年考题的选项是否给出了相关信息供判断,希望大家一起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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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证券法
2、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并规定“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变相公开的情形同意1楼

根据以上,只要股东超过200就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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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关键是间接股东算不算,要不要逐级合并计算?例如一个公司有151个股东,其中1个股东是合伙企业,有合伙人50个,那算不算超过200个?类似的还有,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希望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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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3: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两百人的问题真不好把握,比如:

1、如发行人的小股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超200人?
2、间接持股算到哪一层?比如发行人的股东(第一层)超200人,股东的股东(第二人)超200人,是否不符合发行条件?
--------
据说现在证监会有意通过让这些超200人的企业先借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再转向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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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0: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应该不算,不是故意规避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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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3: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warcraft 发表于 2011-1-14 13:00
个人觉得两百人的问题真不好把握,比如:

1、如发行人的小股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超200 ...

保代培训关于股东人数200人
1、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是不是反过来,不是规避,就不用合并。按这么说,上市公司是小股东就肯定没问题。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案例。
2、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超过200人,估计直接间接加总超200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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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08: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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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基本原则怎么理解呢,直接加间接?
再问一次:例如一个公司有151个股东,其中1个股东是合伙企业,有合伙人50个,那算不算超过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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