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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股东而修改章程的决议是原来的股东会作出还新的股东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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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6: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增股东而修改章程的决议是原来的股东会作出还新的股东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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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7: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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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7: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增股东的决议由原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由新股东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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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7: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ensem 于 2011-1-20 17:29 编辑

要看是怎么新增股东了 如果是做增资那就要老股东作出 纯股权转让不需要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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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0 17: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censem ,想问下, 如果是做增资那就要老股东作出 的原因或法律依据好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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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2: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老股东都签署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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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太懒了,我认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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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0: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还是有点小复杂的!实务中是五花八门,新股东、老股东、新老股东共同、不需要决议,什么样的实例,个人都见过。[b]正解是楼主所谓的原来的股东会。具体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增资和股权转让,分析如下:
如果是股份公司转股,既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也不需要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不是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发起人才是),正常情况下不会涉及到章程修改,因此这一问题不存在。
如果是股份公司增资,根据工商企字[2009]83号文(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有),要求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可以推定是所谓的原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则只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
如果是有限公司转股,依据《公司法》A74,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工商企字[2009]83号文只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如果是有限公司增资,工商企字[2009]83号文明确要求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可以推定是由所谓的原股东会作出。要求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也只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不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则需要所谓的原股东会/股东大会在决议增资时一并决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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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7: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lz的话,请翻开《公司法》100条 然后根据100条的指引找到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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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 12: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TO censem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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