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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增资扩股进场交易算不算“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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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23: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11-1-24 14: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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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4: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200人吗?不会的。

点评

定募公司(股东超200人),要增资扩股怎么理解??  发表于 2011-2-1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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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3: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法律并未要求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要进场交易。实践中去交易所增资扩股的案例也比较少,去年陕西彩虹光电材料总公司在北交所算是自愿去的。
2、是否属于公开发行,估计要看最终股东人数,进场交易时候一般会对此进行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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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15: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uyanjia 的帖子

国办发〔2006〕99号规定的以下两种行为好像都符合进场交易哦。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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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15: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绝尘客 的帖子

海宁皮城增资扩股是进场交易,还有最近的天原集团。虽然例子不多,但是四川、湖北、湖南等省都有了强制性规定,国企增资扩股需进场交易。

另外,虽然不超过200人,但是进场挂牌是公开方式,也是“公开发行”的一个重要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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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3 16: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国务院关于非法证券行为的规定,和国资委关于进场交易的规定就是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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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1: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nstone 的帖子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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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7: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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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9-3-21 14: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涉及一个概念:不特定对象,这个不特定对象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判例及相关解释,区分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投资者的选择程序、承担风险能力与人数等因素综合分析。通常情况下,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公众采用推广会等方式进行宣传,随后筛选出合适的投资人,审查投资人的资产价值与申报财产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具备识别并承担风险能力等内容,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有明确的人数和资金总量的限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属于特定对象。相反,对于不设定任何标准和人数条件,不考察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只要出资即予以接纳的情况,应当认为属于不特定对象。本案中,被告单位安某公司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随机向上海及浙江宁波等地的居民进行推销,不审查财产状况且没有人数限制,应当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
        2016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出台以后,明确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场实施。目前来看,一般实施过程中,均对投资人设置有明确的人数要求和认购要求,应该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退一步讲,即使国有企业进场公开增资属于公开发行,但是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对于有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批准的,依据32号令进场公开增资的企业应该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了国务院收取部门的核准。
        2018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76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场公开增资行为根据32号令实施,即不再需要获取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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