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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是否需要留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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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00: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需要留下公积金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个人认为是变成新公司了,跟同一个公司转增资本不一样。
发表于 2011-2-16 09: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xvel2011 于 2011-2-16 09:09 编辑

我的意见是:不需要。理由是整体变更属于组织形式的变化,应按新设公司处理,因此无需按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形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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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整体变更?没有明确的定义,大家只是理解。
如果认为是变为新公司,那么从税法角度来讲,势必要视为清算(旧公司)和新设(新公司),期间产生的各种税费不知有无测算?
个人认为,若无必要,还是按25%留存。反正是你的,跑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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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6 12: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碰到的大多数例子是不需要留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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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4: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同的主管部门理解不同,我遇到的案例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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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9: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打架,是规章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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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2: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2楼的,我认为整体变更实际上是新设,只是上市规定中认为“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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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0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是不会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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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整体变更就是拿净资产折股,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在实务中,从未遇到留部分公积金不折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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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6: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净资产折股是一个权宜的、似是而非的概念。设立公司和出资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公司法》对出资的要求就是在实务中应当遵循的标准,即出资形式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所谓的“净资产出资”实际上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以公司净资产数额所代表的、《公司法》限定的出资方式范围内的各形态财产出资。至于是以净资产数额内的何种形态的财产出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目前财产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分类标准所表现出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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