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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小腕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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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15: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十楼,公司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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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16: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原文提到:“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我认为 其中并没有错误,但有一个小问题,即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的判断。
  公司形式的变更与先解散有限公司然后在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在公司法层面上来看结构都是无区别的:1.有限公司的注销 2.股份公司的设立
  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捷、节约社会资源。
  从诉讼的角度看,如公司类型已经变更的,被告应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如果起诉书上写的是原有限公司名称,立案庭会要求变更被告名称。
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面看,变更公司类型,必然要换发营业执照,对其中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而公司的身份证即是营业执照,实质上公司在法律层面的身份已经改变。
  所以,变更公司的类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为:原公司的注销,股份公司的新设。从连续性来看,该商主体一直都有法人资格。只因为获得股份公司身份与失去有限公司的身份的时间都在同一天。(但是两个不同的法人资格)
  正如招股说明书上一般都是以整体变更后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设立时间作为公司设立时间,而非有限公司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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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好贴多多益善)

一、  首发条件问题:
(1) 尽量避免近三年控股股东、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的;
(2) 尽量避免股东股权存在不稳定的情况;
(3) 部分改制,解决好集团与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二、上市前的股权重组问题: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即存量的结构调整和增量的股权融资。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前的股权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引进高端人才,实现高管人员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利益的三位一体。因此企业在上市前的股权重组必须坚持三个“一定”原则,即“比例一定要适当、价格一定要合理、程序一定要规范”。
(1)股权重组的比例问题:上市前股权重组,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融资,都要把握“量”的尺度,比例一定要适当,将股权变动的比例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原则上不宜高于20%。(如果既作存量股权转让又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融资,两方面加起来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动,可能会对企业上市产生一定影响:一是董事会成员变化;二是管理层变化。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判断,应考虑发生变化的职务的高低,至于变化的数量可以参考《办法》中对于重新辅导的规定,即“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但这不是判断是否为重大变化的绝对标准,只能作为专业判断时考虑的因素)。

(2)股权重组的价格问题:股权重组时,价格一定要公允合理,同一次增资的折股比例应一致,要体现“公平”原则,并且尽量采取现金出资的方式。

(3)股权重组交易安排程序问题:
一是入股资格的确定。
考虑增资入股时间,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公司章程》确有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也要充分了解和把握。
二是增资扩股的程序。无论在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增资扩股,都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对新股东充分考虑“禁售期要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发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因此,此次改制工作一定要重视认购程序,让新股东了解对锁定期新规定,避免今后形成法律纠纷,产生信访举报,影响公司上市工作。)

[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08-9-7 13: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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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1: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增值要交所得税,否则会影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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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1: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9楼朋友:两者都可以,个人认为按审计验资调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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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4: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Q晨 于 2009-6-23 14:29 编辑

回复9楼、10楼:一定要按照审计报告验资,按照评估值验资就是调账了,影响3年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整体变更一定不可以调账的,即使评估也只能作为工商部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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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7: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oracle_zk


    公司法第几条?我没有找到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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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10: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COSCO的答复经典,基本函盖了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感谢精彩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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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9: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怎么省略了一些字呢,国务院应当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吧,说到国务院好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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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9: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anhq 于 2011-10-19 10:42 编辑

本人刚刚参与了本公司的整体变更,我们的操作是增资扩股与整体变更同时进行,但没有采取筹集设立方式设立而是视同发起设立,不知这样是否有问题,虽然现在已经做完(需说明的是公司不准备上市)。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新的股份有何限制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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