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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转系统问题的答:“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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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0: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对股转系统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四) 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的理解。
此业务收入10%是指合并抵消后的业务收入,还是抵消前的,如果有子公司为母公司下游配套企业,全部销售对母公司,是否应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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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4: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指子公司的业务收入占合并报表中业务收入的10%。应该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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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6: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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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22: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来了 报告期内还是最近一期的收入呢 还是报告期内有一期满足百分之十就需要披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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