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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erentt

关于职工持股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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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持股会如有社团登记证,则可以视同为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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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楼上这个说法现在不一定行的通

证监会的原则是直接和间接的自然人股东不能超过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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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4: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hawker 的帖子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本人以为应该如此理解:首先是作为有限公司,既然作为有限公司,就应该满足有限公司的规定,无论是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还是人数等都应该满足有限公司的规定,所以所以说不能先把人数改为200人以内,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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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8: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

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主要是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上规定的,它并没有规定只能是股东自己的钱才能投资,别人委托的钱就不能投资。根据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态度,一般法院是承认隐名股东的,只要能证明自己有实际出资,并承担了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法院就认可其股东地位。我认为证监会并不是从股东的资格合法性方面考虑的,而是更多地考虑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股份公司在发起设立时出现变相公开发行问题。纯属个人观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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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6: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200人是肯定不能上会的,会里已有明确规定。只有转让,而楼主的三种转让方法,我建议第二种。第一种,转给高管,预审员会关注转让价格的公平性,即使当初是自愿的,万一有后悔的,会有不必要的麻烦。第三种,转了等于没转,因为要把法人股东所有的自然人股东翻出来算总数的。第二种,需要注意2点,一是职工要完全自愿,强制转让也会有麻烦。二是要注意战投的股东构成,不要股东人数翻出来也超过200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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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7: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

大家看下面的法律部的规定,2002年就已经出来了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法协字[2002]第115号

日期:2002-11-05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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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7: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种说法是目前证监会的正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其态度是希望有此类问题的拟上市公司暂不申报,但估计不久就会有新政策出台。
类似的案例很多,如辰州矿业(002155),通富微电(002156)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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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1: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都不错

但要注意: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2、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因此,在有限公司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 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提供增资扩股,可以将股东人数增加到不超过200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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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9-23 14: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种可行的方式就是职工持股会成立一家公司,这个公司以股权的方式投资原公司,原公司的股东名册就发生变化,但是实质上没有变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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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2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第七恶魔 的帖子

直接和间接的加起来不超过200?这个是哪条规定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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