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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文字表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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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7: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旧《公司法》有“转让出资”的表述,新《公司法》有了“股权转让”的专章规定。可见在法律文件中再出现“出资转让”或“转让出资”这样的表述是不合法至少是不恰当的。
但对于股权转让而言,是表述成“转让【】%的股权”、还是“转让【】元的股权”更为恰当呢,亦或仍然要借助出资的概念对被转让的股权作定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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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20: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前者
后者的话在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这么说
但是到了股份有限公司说多少元的股权就有点太奇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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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者。股权可以以以评估价转让或净资产转让等多种价格转让。***元的股权显然不准确也容易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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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7: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股权和股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权转让通常仅适用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通常使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在转让出资时会表述成转让“转让【】%的股权”,而股份公司“转让【】的股份”。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得来,每一股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一经发行,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拥有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即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按比例划分,不称为股份,而是由比例的大小确定股权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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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0: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解释的详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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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5: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出资,如果不严格,可以统称为“股权”,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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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10: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高见。深化一下问题:
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比例表述更恰当,还是以货币单位表述更恰当?
比例的缺点是看不到对应的出资数额(股份公司的【】股股份的表述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需要查股本方知比例);
货币单位的表述方式的缺点是表述的金额是注册资本的金额,股权不仅仅是金额所能包括的,易引起歧义。
众多高人能否另出新的思路,在文字方面解决比例和金额表述的缺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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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20: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果然要精细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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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2: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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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1: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股份公司,则写出多少股份,以括弧备注形式标明对应的注册资本;
对于有限公司,则写出股权比例,以括弧备注形式标明对应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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