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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lla-zhang

股东对子公司豁免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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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1: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天长地久 的帖子

那这和您之前所提到的“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规定不是矛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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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处理,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务人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二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三是当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重组债务入账价值前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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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收益进入利润表,又会给利润带来虚假繁荣的机会。对此新准则设定了以下几点限制:
第一,明确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将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因此,那些仅仅是连续亏损、并未发生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此项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恰当确认重组利得行为的发生。
  第二,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重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得报表使用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继而作出理性的选择。
  第三,对于ST和PT公司而言,不可能依靠债务重组利得而摘星、摘帽。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摘星、摘帽的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而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考察时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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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2011年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上传  请随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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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1: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天长地久 的帖子

    非常感谢您的热心回答,而且也学到了很多~~
    我遇到的是一个正在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不适用该债务重组的规定,那是否就意味着应该计入资本公积?目前企业正是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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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具体跟会计师沟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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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3: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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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4: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谢谢您的热心解答,提供的法律法规也很有用,顺便再请教一下,公司股份制改革中遇到的债务豁免应该不适用于股权分置改革这项规定吧,股权分置改革是不是公司上市后非流通股能够上市流通叫股权分置改革啊??那这样的话,我遇到的这个公司改制中的债务豁免就算进入资本公积应该也是要调整纳税的吧?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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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4: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lla-zhang 的帖子

    方兴科技处理没错,债务豁免方蚌埠城投仅是关联方,而公司控股股东为安徽华光玻璃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所以无需进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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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4: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
       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此条仅针对已上市的公司,股改的话,请还是和会计师沟通,按照会计准则进营业外收入是没问题的。需要指出的是,免税仅针对股改这一特殊背景,不管是进资本公积还是进营业外收入,该笔交易都是要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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