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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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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1: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根据1和2,外资最低比例应当为25%,但根据3,外资最低比例则为10%,那么请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最低比例到底是多少?
发表于 2011-3-1 12: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rooks1986 于 2011-3-1 14:49 编辑

回复 idyll 的帖子

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是10%。当外资比例低于25%时,只需工商登记变更,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外资持股小于25%),在有外商所得税优惠的时候,低于25%则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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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2-11-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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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非上市公司外资比例至少要达到25%,上市公司外资比例不低于10%(如果是单一最大股东,低于10%也是可以的);达到前述比例的企业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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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理解也加分?  发表于 2012-11-1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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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4: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rooks1986 于 2011-3-1 14:56 编辑

回复 jun_kaku 的帖子
25%以上才有优惠而且没规定非上市公司25%以上才是外商投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了,10%以下才改为股份公司,所以
综合来说,10%以上就是外商投资。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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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  发表于 2012-9-25 23:12
单一最大股东是外国投资者的也是,不论持股比例。  发表于 2011-3-2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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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 2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ooks1986 的帖子

又梳理了一下这几个法律法规,个人理解如下:
1、对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
2、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区分IPO和上市公司收购两种情况:
      1)IPO,适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否则应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上市公司收购,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资比例不得低于10%,否则应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请教上述理解是否正确?如正确,本人对此仍存在疑问:同是对于上市公司,若仅因为股权取得时点不同(上市前和上市后)或者取得方式不同(非A股并购和A股并购),而对外资最低比例要求有所不同,似乎没有什么道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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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2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idyll 的帖子

刚才又翻了翻,除上述法规,跟您提问的相关法规条款还有: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您问的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最低的持股比例,从上述多条法规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比例最低可以为10%。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后面说的低于25%,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应该就是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相对应,毕竟两个证书是不一样的)
2、如果您问的是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比例,我估计可能要从严考虑,即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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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 00: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ooks1986 的帖子

谢谢您的解答,您对《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解读是正确的,我此前的理解有所偏颇。在您的解答的基础上,我又梳理了一下几个法律法规,进一步总结如下:
1、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法律,其他所列举法条是部门规章)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得低于10%。(《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1月8日颁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7日颁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颁布)
3、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非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事项的,外资比例可以低于25%,除此之外,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颁布,2009年6月22日修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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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6: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说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后外资持有10%以上的股份就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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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3: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商务部打败了,各个部位各自为政,都没有一个很好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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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1: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可以低于25%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以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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