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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长地久

[其它] 关于实务中锁定期的总结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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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22: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LZ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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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8: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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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9: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在实务的工作中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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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9: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完,补充一些,创业板有些比较特殊的规定: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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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2: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还是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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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3: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呀,辛苦楼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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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0: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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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 10: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说下啊。这个是仅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但绝大部分都是对的。有些还要结合2011年新出来的规则 配套看和学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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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1: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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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0: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总结很不严谨,其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不是那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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