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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更新-关于重组涉及的增值税(201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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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ensidarkhorse 于 2011-3-15 10:16 编辑

开头语:又不用交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2月23日印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
“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这相隔不到2年的朝令夕改,有意思,估计是证监会与税务局沟通过了,避免上市公司重组成本过大。
不知什么时候整体变更应缴纳个税问题能出一个豁免,坐等。
发表于 2011-3-15 22: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必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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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1: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免税不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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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8 10: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免税当然好,当时看09年的规定的时候就觉得不太合理,时隔2年后才出一个这么规定,还是觉得反应太迟了。另外,关于整体变更留存收益需纳个税的相关暂缓或者豁免规定却迟迟没有出台。

关于整体变更留存收益需纳个税的规定我觉得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1、不符合收付实现的原则,很多股东都没变现呢,怎么让人代扣代缴,怎么交税;
2、整体变更时对个税进行豁免或者暂缓,操作上有那么难做吗,会导致税源缺失吗,不会吧。
到时候限售股解禁的时候,计算可抵扣成本时,仅按照整体变更前属于股本及股本溢价部分计算,扣除留存收益转增部分不就可以了嘛,这样留存收益转增部分在解禁时即履行了增值纳税义务;
所以在操作上可以让企业统一在税务局出一个暂缓证明,做一个对于“现持有股份中由留存收益转增过来的股本部分”进行标识备案,不也可以了吗?税务局也尽了防疏堵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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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3: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ensidarkhorse 的帖子

相当认同。可能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个问题,政策只能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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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23: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ensidarkhorse 的帖子

谢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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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5: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ensidarkhorse 的帖子

怎么看糊涂了,新法规和老法规好像规定的不是一回事

新法规是资产重组,出售出去的免增值税

老法规是向控股子公司出售,不免增值税

两个是一回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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