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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涉嫌职务方明用作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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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6: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控股股东暨高管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使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对公司进行增资。在该公司上市的保荐工作报告里称,该增资是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发明,涉嫌是职务发明。然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却说该专利技术是股东在该公司成立前就已经开始研发了,并已经取得部分成果,该说法的证据仅仅是股东的说明。股东是在该公司成立后很久才拿到专利证书的。该法律意见书中并没有正面回复该专利是否是该公司的职务发明。该公司目前已上市。
各位大侠,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以正常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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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2: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认定应该比较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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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5: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券商的意见应该和律师意见应该一般都是一样的吧,不知道楼主可以复制的意思是什么。如果经过核查不是职务发明的话,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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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21: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北京律师 的帖子

1、充分说明不属于职务成果

2、原来单位做出声明,确保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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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0: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做法肯定是要尽量避免的,绝对不能在操作中复制,关键是碰到有些企业已经这么操作,如何去补救的问题,如果已经用这种专利出资,建议还是补足出资,并评估是否涉及运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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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300023涉及类似问题,成功过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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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9: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胆子真的比较大,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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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1: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律师胆子大,职务发明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如果发明人在公司工作,而且这个发明是在此期间完成的,那你到底在公司上班时有没有利用公司的东西进行发明,复杂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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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2: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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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3: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的角度看,律师并无不妥。
倒是保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二者之间竟然相互矛盾,而证监会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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