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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974|回复: 11

[疑问求答] 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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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00: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规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原先规定的“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就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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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09: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9号应该是只针对款情况的吧,一般情况下还是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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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9号文考虑增持的情形更全面,也是针对《收购办法》出的适用意见,原先的规定可不再执行。
比如,上市公司股价较低迷,大股东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这更多的是一种稳定股价的形式之举,而非真的要增持股份,所以就有“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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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1: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持期届满是啥意思?是指增持后的一年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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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5: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本来就是告诉大家什么叫做增持行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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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5: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时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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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5: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适用意见9号的发布就是为了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行为完成”的时点,即以下三个时点都可以视为“增持行为完成”的时点:1、增持期届满;2、增持计划完成(最后一笔增持股份完成过户);3、提前终止增持计划。在上述三个时点后3日内,公告并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所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作废,只是通过适用意见9号明确了其中“增持行为完成”的时点,让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便于实际操作。
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讨论。

点评

字眼扣的过了。感觉没这么复杂。  发表于 2011-10-13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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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6: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公告时点放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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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4 22: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十七楼 的帖子

有道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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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4 22: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ooks1986 的帖子

个人理解是:达到30%以上满一年后,又开始增持股票,这次增持会设定一个期限,即增持期。可参考如下案例: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期满并延长增持期的公告
2011-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长航油运 编号:临2011-003

  债券代码:122998 债券简称:04长航债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期满并延长增持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油运”),于2010年7月13日首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并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继续增持。后续增持拟动用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增持价格不高于6.80元/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南京油运公司同时承诺,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详见临2010-01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南京油运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期限已于2011年1月12日届满。在增持期间内,南京油运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为9,596,461股,累计增持比例为0.60%,增持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期届满后,南京油运计划延长增持期半年,即拟在未来6个月内(自本次增持期届满次日起算)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在一年内增持拟动用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增持价格不高于6.80元/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已增持的9,596,461股)。南京油运公司同时承诺,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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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pu + 15
brooks1986 + 15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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