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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根据重整计划受让上市公司股东让渡股份,申请豁免要约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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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8: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多谢。


发表于 2011-3-29 19: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办法》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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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9 19: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版主,第六章哪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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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楼主问的是为何要申请要约豁免呢还是以什么理由申请要约豁免,所以2楼4楼分别贴上。  发表于 2011-3-2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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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三、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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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9 20: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你好,上市公司因拍卖股权而取得一笔钱,不存在“严重财务困难”的前四种情况,那么受让让渡股份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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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3: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到了重整的份儿上了,应该算比较严重了吧,或许属于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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