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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629|回复: 8

请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合同主体是否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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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5: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前签订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在整体变更后是否需要将合同主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呢?

如果需要变更的话,那么此前的未履行完全,并在持续的业务合同是否需要变更主体的?


比如签署补充协议之类的?

发表于 2011-4-12 16: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能办理变更手续。在整体变更之后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问题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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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7: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豁出去了 的帖子

不需要办理手续,因为整体变更前后都是同一主体,也没有连带责任这么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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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2: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上市的话变不变更无所谓吧,反正属于同一主体,要上市的话最好变更,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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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9: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继续承继,所以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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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6: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豁出去了 的帖子

求教,项目在北京,租赁房屋备案通常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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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9: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天渊阁 的帖子

如果是新设的公司,好像不是默认为继承债券债务吧? 需要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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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22: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arliedu 的帖子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此,只要是变更的,都自然承继。如果是新设立一个与原公司无关联的公司,则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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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1: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引用作为本问题最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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