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057|回复: 3

[必考知识点] 主营业务变化的计算口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13 11: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期货适用法律2008年3号——主营业务变化的适用意见》第三条规定: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请问:

1、这里发行人的“资产”等指标以合并报表还是母公司报表口径计算,若是以母公司口径,那么控股型公司就很容易超标(营业收入);
2、同样的,被重组方呢?
发表于 2011-4-13 16: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都是合并口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4-15 09: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条件及上市规则中的财务指标一般都用的是合并报表口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4-17 23: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南海一呆 的帖子

第三期保荐业务通讯里说了这个问题,很明确,是以合并口径计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20 17:36 , Processed in 0.214653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