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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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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5: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头一个企业,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成立于2008年6月,2009年1月又进行了大范围的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关于发起人一年内不能转让股份的规定。据法理应认定转让无效,各位认为后续该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1-4-16 20: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武汉有家已过会上市的公司就存在类似情形,转都转完了,股权不存在争议的话,也不能就因此不让上市了吧?
另外,股权转让是不是一定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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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理论,违法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无效。我认为此条应算作强制性规范  发表于 2011-4-1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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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2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否在转让的时候进行了工商登记?按理来说,工商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很明确,应该不会犯错误;其次,如果登记了,应该不算是实质性问题。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而非无效或可撤销合同。股权已经在并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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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的工商局是不管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登记的,比如深圳要到产权交易所托管,转让后在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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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0: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
我觉得应该让股权转让双方出承诺确认不存在争议,公司现在的股权也出承诺,确认现在的股权结构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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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0: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受让方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由股权转让引起的任何纠纷与风险。同时律师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表示其对发行上市不造成影响。同时大范围转让是什么意思?这个可能要深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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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大范围转让,转让的股份超过95%,主要是由法人控股转为自然人直接控股,实际控制人没变。  发表于 2011-4-1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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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1: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核下股权转让协议,看下是否有约定延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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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6: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现在,让当初参与股权转让的双方出一个对当初转让合同的确认函吧,可以理解成过了1年锁定期,不违法情况下新签的转让合同,也算是确认目前股权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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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牵强呀,不过是一个好的思路。  发表于 2011-4-1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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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6: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凡谷
2003年9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方协商同意,张建权先生以1.00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80万股分别转让给公司股东孟庆南先生40万股、王丽丽女士40万股。2003年9月15日,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005年9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左世雄先生以1.00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0万股转让给孟凡博先生。2005年9月27日,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张建权先生、左世雄先生在本公司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权的行为,有违其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公布)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张建权、左世雄在发行人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的行为,不符合其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公布)关于“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但张建权、左世雄均系因工作变动主动要求转让全部股权,并已获得当时发行人全部股东的同意;张建权、左世雄转让股权的价格均为其获得上述股权的原始价格;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完整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及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认可,不存在因上述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现实的、潜在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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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也看到了这个案例。不过个人感觉这么处理还是没底。  发表于 2011-4-1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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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21: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是违反公司法规定
如果进行了工商登记,出让方和受让方补充出具承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承诺,工商局出具意见,证明不存在现实和潜在法律纠纷。
但是如果涉及金额很大,证监会很可能会要求企业运行一段时间,如果申报期比较靠后应该不算实质性障碍。如果有国有资产则会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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