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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的香港子公司从事NDF业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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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7: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地企业的香港子公司从事NDF业务是否合法?
2006年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相关机构下发了《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远期结售汇履约应以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进行差额交割;第五条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银行应在规定范围内对客户提供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
国家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从事NDF业务是明确禁止的,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如深康佳A、科力远、长城开发都有从事NDF业务。请问是否有其他文件对DNF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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