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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国税局关于煤炭企业维简费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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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5: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税局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的第二条第(三)项: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执行。
那么2011年5月实施当月的怎么处理?维简费计入资产部分的还是计提折旧?
没看懂,请各位执教,谢谢!
发表于 2011-4-22 22: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即当相关资产是今年5月1日以前和以后投入形成的时,将前后投入的两部分分开处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以5月1日以后投入的部分计,并按照资产的剩余年限税前扣除其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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