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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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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2: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请教一下,如果低于了会怎样,不可以行权了吗?
发表于 2011-4-26 13: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行权,现在方案里都有这一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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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14: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哪里有相关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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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4: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供篇背景新闻给大家参考阅读,关注亏损公司不得行权,救生艇条款否定等内容


股权激励步步从紧 亏损公司不得行权

证监会同时否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加速行权等
摘自:上海证券报 2008年9月17日

  继5月6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两道“金牌”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第3号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亏损,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而此前两家2007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第3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这意味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一旦亏损,激励对象将无法通过行权获得激励股票。
  针对此前少数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制定的救生艇条款,3号备忘录予以了否定。证监会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3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号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对于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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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16: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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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4-27 00: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理解为如果达不到的话,那年的期权将作废注销,但不影响之后年度的行权吧(如何之后年度满足条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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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7: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说的作废注销了,以后不都没有期权了,还怎么行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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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9: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anhaiyouyucsy 的帖子

请教下:
“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述,是否意味着,若上市公司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则新方案的公告时间,只能在在六个月以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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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5 13: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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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1: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iny418 的帖子

按照上述法条的字眼,严格理解,你的理解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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