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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所得税1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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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rooks1986 于 2011-4-26 20:37 编辑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创业投资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后,剩余资金可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购买其他证券等。

5、企业清算时,依法每年(短于1年则以清算期)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6、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新税法中开办费必须于开始营业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11、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且企业所得与该机构有关,则境内收入(除股息红利)需按照25%缴纳所得税,境外收入如果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发表于 2011-4-26 21: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例外条款是企业重组情况下)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错,招待费以后纳税年度不得结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可以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
4、创业投资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后,剩余资金可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购买其他证券等。(错,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对外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的投资)
5、企业清算时,依法每年(短于1年则以清算期)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应该是错的,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6、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但是据说这个文件被收回了)
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
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正确)
9、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错,如果是限售股的话,要缴个税的)
10、新税法中开办费必须于开始营业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错,可以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1、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且企业所得与该机构有关,则境内收入(除股息红利)需按照25%缴纳所得税,境外收入如果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错,只对其境内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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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神,税法我一看就头大!你怎么学的啊?  发表于 2011-4-2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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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2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20 高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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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1: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5、错,清算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6、错,评估增值应纳税,不是在转增股本时纳税
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不需要纳税,要视资本公积的来源而定
10、对,和会计处理一致了,都是在正式营业当期计入损益,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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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5 +15 收起 理由
brooks1986 + 15 + 15 斑竹果然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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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3: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6、这种情况构成了出资不实,这种题目应该不会出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的股本溢价不用纳税,其他资本公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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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评估调账后新设立公司,应该不算出资不实。个人理解。  发表于 2011-4-26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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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2: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办费问题: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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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3: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5、错,清算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6、错,评估增值应纳税,不是在转增股本时纳税
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不需要纳税,要视资本公积的来源而定
10、对,和会计处理一致了,都是在正式营业当期计入损益,允许扣除

石头兄,
5、赞同;
6、应该是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7、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部分转增不需要纳税没有问题,资本公积两个大来源: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其他资本公积不能够转增股本,已经明确不能转增股本的是:可供出售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股本;其他来源如果一定要转增股本的话,会出现问题,如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在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时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是要结转到投资收益的;所以我的理解其他资本公积一般不能用于转增股本。而且新准则后,其他资本的来源少了许多,很多都直接计入损益了,如债务重组等。
10、开办费的处理是可以选择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仅供参考。可能6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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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会计上一直是正式营业时一次扣除。老税法是分期摊销。新税法是可一次摊销和分期摊销都可以选择的  发表于 2011-7-3 21:53
brooks1986 目前,会计上已经要求开办费在正式营业时一次性扣除。 WHEN? 出处?  发表于 2011-4-27 16:36
目前,会计上已经要求开办费在正式营业时一次性扣除。  发表于 2011-4-2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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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3: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出得有启发意义,楼上解答的兄弟们辛苦啦。
我基本同意“箭在弦上”的解答,但是对第11题持保留意见。
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上述两条,我个人理解,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且企业所得(不管境内境外,除了对境内居民企业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有关,则前述所得收入应完全比照居民企业按照25%缴纳所得税。因此11题前半句正确。
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条文,可直接认为第11题后半句正确。
综上,我认为11题正确。考虑不周之处请版主和其他兄弟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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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4: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akajohn 的帖子

    支持你的钻研精神,但是还是有需要提醒一下的地方。

    题目中“境外收入如果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表示的是,收入总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中抵免。

    然而,实际应当是“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表示的是,税额可以抵免。

    因此,本题应当还是错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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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若不指出,还真没看到这个坑!学习了!  发表于 2011-4-2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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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6: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这个坑。领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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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7: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箭在弦上 的帖子

关于开办费,会计上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法上,是可以选择的;所以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有可能会产生暂时性纳税差异,当然如果选择按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就不会产生差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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