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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445|回复: 8

[疑问求答] 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不一致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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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07: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董事的任期为四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是不是适用特殊法优先普通法,还是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按公司法来?
发表于 2011-5-3 09: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是前者,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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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3: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tscNO.1帅哥 的帖子

呵呵,可是新公司法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时间上更近,也有后法优于旧法的说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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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4: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可是旧法还没有废除哦,从严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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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21: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中外合资企业法来。
但对IPO来说,并不会有多大困扰,因为中外合资企业法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股改后你就得按公司法来了

点评

是的  发表于 2012-6-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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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21: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中外合资企业法来。
但对IPO来说,并不会有多大困扰,因为中外合资企业法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股改后你就得按公司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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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23: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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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19 12: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董事任期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董事任期没有规定,同时,还要看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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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3: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ang61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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