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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 请教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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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2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个企业A,股东B占49% 的股权份额,外资股东C占51%的股权份额,A满足中外合资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历史上,股东B实际控制A公司,而控股股东C只在A任命一名财务总监,并不派驻人员进驻A董事会。现在,B要将C清出公司A,公司A的实际控制人没变,但控股股东改变了,若A要上市,那A公司只能在B将C清出公司三年后才能上市么????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改变,是否需要补税?。同时,恳请达人说说主营业务改变的标准是什么?(最好能给出规范性文件)急!非常感谢!!!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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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8: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变更时,若经营期限不满10年的,是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B判定为为A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在C持股51%的情况下,认定B为实际控制人是存在一定难度的,除非是否签订过关于A控制权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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