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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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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该条是否指在在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不同主体间发生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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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如出让人持70%,被收购方收购6%后,还剩余64%,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没发生变化,但这里出让人和收购方不一定是同一主体控制下的,可以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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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8: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统一控制下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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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5: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6%也谈不上豁免要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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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3: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forwardy 发表于 2011-5-7 15:58
收购6%也谈不上豁免要约吧

为什么谈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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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07: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csrc沟通过,只有在同一控制下转让符合这一条,楼上的那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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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2: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人收购前已持有51%,为了进一步巩固控制权,进一步收购5%,这个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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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5: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最近新修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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