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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旅游企业、矿山企业上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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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14: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家企业主要经营旅游景点,其主要为门票收入,目前该公司拟ipo,请问:
(1)该公司在改制时,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中包含了以前年度形成的接受非现金捐赠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转增股本,是否可将包含上述资本公积的净资产转为股本?
(2)该企业主要是旅游门票收入,是否可以上市,如果不能需要怎么调整?
(3)另外,有一家资源采掘企业,有一部分的选矿业务等所占比例不大,是否可以上市。
敬请赐教。
发表于 2011-5-7 08: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aipaipai 于 2011-5-7 08: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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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企业主要经营旅游景点,其主要为门票收入,目前该公司拟ipo,请问:
(1)该公司在改制时,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中包含了以前年度形成的接受非现金捐赠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转增股本,是否可将包含上述资本公积的净资产转为股本?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前面(一)、(二)不能转增资本,(三)可以。



(2)该企业主要是旅游门票收入,是否可以上市,如果不能需要怎么调整?
【答】:旅游门票收入上市现在上市存在障碍,因为不具备资产的完整性。
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主体。
以前上市的旅游类公司不具备参考意义。

(3)另外,有一家资源采掘企业,有一部分的选矿业务等所占比例不大,是否可以上市。
敬请赐教。

【答】:可以上市,主营业务突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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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08: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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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旅游商业地产,在目前的宏观调控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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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06: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转增一二不可以,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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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1: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景区如是国家风景名胜区,则不可以;如不是,应该没有问题(参见三特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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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7: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鼓励企业对开发程度不高的景点进行商业开发,该经营获得的门票收入可以作为企业盈利。对于已开发较成熟的景区景点以及国家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则是不允许作为企业的盈利的。对于已开发较成熟的景区景点以及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如酒店、餐饮、索道、景区周边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参与开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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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9 15: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玲儿的回答,记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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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请评分  发表于 2011-8-7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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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7: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开发较成熟的景区景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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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23: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可以吧,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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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21: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针对风景区上市的基本态度是:1、对于国家级、省级风景区,依然禁止转让门票经营权;2、同时,鼓励企业可以通过门票以外的其他方式参与风景区成长、分享利润。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目前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建设部的基本态度是开发相对成熟的知名风景区不能转让经营权,尤其不允许将成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转让给企业(以在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但同时也希望吸引部分优秀旅游企业参与投资开发一些不知名的景区,推动相关旅游经济发展。并且,国家赞成企业对非核心景区的具有市场经营风险的项目进行开发投资,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和服务项目如索道、宾馆、绿化等都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按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对可经营的项目进行特别许可经营。对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是新开发的景区(景点)进行经营开发的企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甚至可在特许经营费的缴纳和其他政策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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