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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股东增持的一个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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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0: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发〔2015〕51号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以前的法律是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如何理解呢?

哪天出条免于提交豁免邀约的题目:
超过30%的股东 增持2%的股份     呵呵
发表于 2015-11-2 21:56: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列出时间算一下就知道区别了

假设20150101股份30,按照旧规则,最早只能在20160101爬行增持2。
按照新规则,可以在20150102增持2,然后在20160102再增持2。
看到区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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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22: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littleppp 发表于 2015-11-2 21:56
你列出时间算一下就知道区别了

假设20150101股份30,按照旧规则,最早只能在20160101爬行增持2。

解释的很清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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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11-3 14: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解释得真是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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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6: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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