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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究竟是否能够召开公司法意义上的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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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理解是:
1、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和认股人都是有区别的。公司法上有清晰的定义。
2、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没有认股人,也不存在创立大会的问题,发起人首次股东大会为发起人大会,不是创立大会。所以,发起设立不存在创立大会问题!如果有报道某公司发起设立时召开“创立大会”,此“创立大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立大会,而是人们的习惯称呼,仅有有礼仪意义。
3、从公司法现行规定的角度看,创立大会仅在募集设立时才可以召开。
4、募集设立时,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发起人主持大会,但现行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此时,发起人的表决权意义不大。

个人认为,这是公司法立法上的疏忽,应该修正为:创立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发起人和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否则就非常荒诞,见下例:

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后经证监会批准后首次公开发行,发起人为5家法人,合计持股75%,其余25%为社会公众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时,发起人全部到场,认股人仅2名自然人到场,每人持股1%,创立大会表决时,对于所有创立大会决议事项,只要有1名认股人反对,就不可能获得通过,这就是现行公司法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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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7: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确实没有"创立大会"了,但是,你说的新公司法规定的募集设立创立大会表决是立法疏忽,不敢苟同,认股人应该包括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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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6: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法律不规定发起设立需要召开所谓的“创立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在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也就是说,通过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正式登记之前会召开类似以后股东大会的会议,来代行股东大会的职能,并且通过选举董事会,来处理公司事宜。募集设立因为除了发起人之外还有其他募集对象,所以在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而对于仅有发起人即可设立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要有创立大会这个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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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6: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创立大会有特定的含义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说的话,发起设立是不能召开创立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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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3: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创立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我的疑惑同楼主。在该条的行文中,认股人和发起人应是两个概念。
企盼牛人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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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0: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楼所言的情况,公司法第91条最后一款:决议必须经到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这要分清认股人和发起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本条中,认股人包括发起人和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认股人。这在本条第1款中有体现:发起人通知各认股人创立大会日期。能说发起人不是认股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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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7: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可楼主的意见,91条中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决议内容中含有审议发起人筹办情况的报告和发起人出资财产的审核,明确发起人和认股人非同一概念。。。
故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的过半数通过仅指认股人不含发起人.
但公司法104条中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应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方式时的股东大会的特例,是否也适用104条呢?如果适用则说明创立大会决议事项同样适用于104条并要求除发起人之外的出席股东会的认股人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否则在实际案例中,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在25%以上流通股,而发起人基本上高比例持股.那么创立大会通过的决议仅以认股人的小比例通过就太可笑了...所以我认为创立大会应同时符合104条要求并要求认股人表决权过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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