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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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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6: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办法》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该条款的理解:如果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并没退市;那么,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是否还有权以要约同等的条件,要求收购人收购其所持股份?

也就是前后两句有逻辑上的关系吗?
最佳答案
2015-11-11 09:47:10
当然有逻辑关系了,不符合上市条件,例如股东低于200人,那这还剩的一百多人就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法规的逻辑在于:那些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人不能收购至199人时就停止收购动作,剩下那些股东虽然在你收购当初没有接受要约收购,但此时此刻发现上市地位已然不保,当然不愿意继续持有股票了,而此时收购人不能因为记仇就不理会这部分股东,也有将他们手上的股票收购掉。
发表于 2015-11-11 09: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当然有逻辑关系了,不符合上市条件,例如股东低于200人,那这还剩的一百多人就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法规的逻辑在于:那些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人不能收购至199人时就停止收购动作,剩下那些股东虽然在你收购当初没有接受要约收购,但此时此刻发现上市地位已然不保,当然不愿意继续持有股票了,而此时收购人不能因为记仇就不理会这部分股东,也有将他们手上的股票收购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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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0: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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