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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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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3: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规定:被重组方重组前1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如果重组前1个会计年度内,被重组方向重组方销售产品,计算相应指标时,是否只对营业收入这个指标的分子、分母扣除关联交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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