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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变更持股形式下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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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09: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金 于 2011-5-23 09:22 编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董、监、高)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一次性转让给他们自己新设立的公司,即从原来的直接持股变成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形式,是否可行,对过会没有影响?
   问过很多投行的律师,大家说法不一致。
   希望有操作经验的朋友们提供建议。
发表于 2011-5-23 10: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反过来想,如果可以的话,那岂不是很容易规避公司法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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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方式可否,以所持股权出资设立公司,规避直接转让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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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1: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也还是转让。出资方式中没有以股权出资一说的,只有交替持股。但如此一来也还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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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3: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需要审计,按每股净资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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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7: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需要审计,按每股净资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给条文看一下。
股权出资应该是评估,而不是审计吧。
但是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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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22: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保代培训中明确规定,董监高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照直接持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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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22: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保代培训中明确规定,董监高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照直接持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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