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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根据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
二、案例
A公司2010年初无子公司,年初净资产4000万元,2010年7月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同受C集团控制已超过12个月,合并对价为3000万元,B公司合并日净资产2500万元;A公司2010年1-6月净利润500万元,B公司2010年1-6月净利润300万元,合并完成后的A公司2010年7-12月净利润1200万元,假设A、B公司不存在导致除净利润外导致净资产变化的事项。若收购方式按以下两种情形完成:
(一)现金支付对价3000万元;
(二)A公司发行200万股普通股、每股作价10元,同时支付1000万元现金。
三、计算2010年度A公司计算扣非前和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分母(加权平均净资产)
(一)全部以现金支付对价
扣非前分母=A年初净资产4000+A上半年净利润500/2-合并溢价(3000-2500)/2+A下半年净利润1200/2=5100
扣非后分母=扣非前分母=5100,原因是现金收购方式未导致B公司净资产加入A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故不存在规则中“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的问题
(二)发行股份结合现金收购方式支付对价
扣非前分母=A年初净资产4000+合并增加的净资产2500+A上半年净利润500/2+A下半年净利润1200/2=7350
扣非后分母=A年初净资产4000+合并增加的净资产2500/2+A上半年净利润500/2+A下半年净利润1200/2=6100
四、相关问题探讨 (一)9号规则所述“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在同一控制方式为现金收购或非货币资产收购是不适用的,因为原因是现金收购方式被合并方净资产加入合并方合并报表净资产。 (二)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时,被合并方年初至合并日的净利润已包含在合并日净资产中,不能重复计算。 (三)在发行股份结合现金收购方式的同一控制合并时,由于计算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分母中,对发行股份部分形成的净资产、在年初至合并日未加权,个人理解:对应的分子中被合并方的年初至合并日的净利润不能全部扣除,应按发行股份对价占总对价的比例扣除,在情形(二)中,应扣除的金额应为300*2000/3000=200。
如此这般,似乎9号规则还是有考虑不周全的地方。
这个问题昨天想了好久,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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