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315|回复: 2

关于追溯划转第二批中央级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给社保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6 11: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第63号公告,《关于追溯划转第二批中央级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给社保基金会有关问题的函》(产权函[2011]18号),哪位有这份文件,请分享一下,多谢!
发表于 2011-5-27 12: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听说有这个文件额。
而且一个是2009年公告,一个是2011年的函呢?时间差距怎么这么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27 13: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公告(2009年第63号)
  
深圳监管局 shenzhen.csrc.gov.cn     时间:2009年06月19号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依法实施转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有资料,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各公司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名称、应转持股数附后。此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三、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国资委产权局010-63193921、63193513
附件: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5-16 10:40 , Processed in 0.229468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