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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在IPO的持续督导期内再融资,之后持续督导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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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1: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在IPO的持续督导期内再融资,比如,一中小板公司上市后两年内再融资(假设是能很快上市的配股),之后持续督导期是在原期限之后累加(即在原来基础上再加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还是从配股上市之日起重新算,即当年剩余时间再加一个完整年度?请高手指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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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6 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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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hh2011 于 2011-12-2 15:45 编辑

后者。
法规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因再次发行证券等重新聘请保荐机构的,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全面履行保荐工作职责,并承接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第十二条    保荐工作期间,保荐对象不得更换保荐机构,但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除外。

参考案例:
华东数控,2008年6月3日IPO, 2010年4月30日增发,2010年5月12日公司公告:“本公司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增发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指定张刚先生、孙迎辰女士担任本次公开增发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根据有关规定,张刚先生、孙迎辰女士将接替本公司原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顾峥先生、苏海燕女士履行公司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 ”

点评

回答不错,,,,,  发表于 2011-12-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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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6: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回答:理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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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7: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案例里ipo的督导报告10年末是不是也要报,不会是只报一个报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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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2: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跟换保荐机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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