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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和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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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23: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各保荐机构:
  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以来,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责任和诚信意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部拟对预先披露时间进行适当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我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请各保荐机构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保荐质量。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8年7月10日


解读文章:

证监会:完善预披露有利于IPO向注册制过渡

2008年07月14日 06: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将IPO预先披露的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过渡奠定基础。

  他指出,将预披露时间提前,有利于使拟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早地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项目质量,方便投资者尽早了解情况、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更加公开透明。

  这位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是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准确认识发行监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缩小各方认知差距。在强化发行环节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责任意识的同时,让广大投资者明了市场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共同负责的机制,只有多元主体共同负起责任,“三公”原则才能得以有效实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预先披露制度是2005年底修订《证券法》时新增的一项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和第60条对预先披露制度进行了具体安排。对于预先披露的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在目前的审核实践中,预先披露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的(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记者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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