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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66|回复: 5

[疑问求答] 公开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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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6-2 18: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年一个考点,题目记得不清楚了

判断:前次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改变用途经股东大会同意,用于购买基金,不会构成公开发行的障碍。

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2、《证券法》:
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债券募集资金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但是公开发行证券法定障碍只有擅自改变前次用途未作纠正,题目中是经股东大会同意了。但是变更公司债募集资金用途,是不是还要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呢?公司债规定是说“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要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我个人倾向于觉得本题答案是“错”,会构成公开发行障碍,不知妥否?

发表于 2011-6-2 19: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错。

改变用途且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是,不能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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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1: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者非经营用途  虽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违反证券法

点评

违反《证券法》就会构成公开发行的障碍么? 按照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要受到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才会构成障碍  发表于 2011-6-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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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
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楼主提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公司债券,依据该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目前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改善财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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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4: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构成障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即,无论是否经过股东大会程序,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允许存在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况。

评分

参与人数 3 +34 收起 理由
hjjinan2010 + 15 增发不得持有金融资产
ap791203 + 8
skykee + 11 这个角度解释不错,就是前次和最近一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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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00: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kahu 于 2011-7-28 01:00 编辑

《证券法》:
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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