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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的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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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20: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5年 第 28 号)
该文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第八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问题:外国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A股股份,是上市公司股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的,转让的标的是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为什么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即上市公司股东层面的转让行为,需要作为标的的上市公司同意?决议的主体是否不对称?

对比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转让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和外国投资者,因此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这样容易理解。但第八条,同样需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就不理解了。

小弟的问题,还望请各位大侠帮忙解释!十分感谢!!
发表于 2011-6-9 0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问题曾有过讨论,当初如此规定可能是认为外国战略投资者进来,即使是协议受让的股份,也可能对该上市公司经营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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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0 10: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前的理解是根据对外商投资者的管理要从严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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