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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新三板股改前想设立股权持股平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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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3: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我遇到个问题,目前目标公司G的股权结构是实际控制A和女儿设立的B公司持股80%剩余20%由自然人组成。现在还想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作为股权激励的平台。请问怎么设置?公司的意思是年底前要做股改,准备新三板。股改前想设置一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和其女儿共同设立的公司B,然后LP只有一个人就是这个实际控制人A。这种形式作为股权激励的平台可以吗???会对未来上市有影响吗??
最佳答案
2015-12-9 14:35:56
本文作者桂阳系荣正咨询合伙人、「读懂新三板」特约研究员

11月24日,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新规),其主要内容为:“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一时间,挂牌公司和拟挂牌公司纷纷疑虑,是不是员工持股平台以后就没法玩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今天荣正咨询就通过「读懂新三板」(微信公众号:ddxinsanban)向大家介绍新规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1
对挂牌企业的影响

许多挂牌企业正在计划使用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新规无疑是当头一棒,因为绝大多数挂牌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并无实际经营业务,仅用作认购挂牌公司股份。

对于是否还可以使用持股平台做激励以及怎么使用,想做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一时没了方向。

想要弄清新规有多大影响,势必先要了解政策的出发点:新三板对于认购挂牌企业定向发行新股的投资人有两个限制:35人的人数限制以及合格投资者(500万金融资产)的门槛要求,因此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参与定增就有规避上述限制的嫌疑;另一方面,由于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限制持股平台认购挂牌企业增发新股也考虑到挂牌公司股东超200人的核算及备案问题。

荣正咨询认为,新规并未将普通外部投资人组成的投资性质持股平台与由公司内部员工组成的激励性质持股平台做区分,从字面看,新规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规对于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拟)挂牌企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已挂牌公司,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能通过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获取用于员工激励的挂牌公司股份。

2、新规只适用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认购行为(该认购行为需要新三板监管部门审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老股的转让暂时不受影响。只要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券商处完成投资者账户合规性审查并成功开户,就可以参与到挂牌企业的二级市场交易中来。

3、对于在企业挂牌之前就已经成立并持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新规同样并不适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挂牌前成立并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老股东可以认购新股。

2
(拟)挂牌公司应该这么做

那么,对于想挂牌新三板或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具体应该怎么做?

1、挂牌之前是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时点。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股票增值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

2、鉴于本次新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建议将预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实。

3、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完成开立交易账户的前提下,参与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尚无明确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时点,还可以通过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受让老股的方式实施激励。虽然此持股平台不同于由一般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持股平台,但严格意义上来讲仍有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嫌疑,不排除未来股转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对此种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规已明确规定:已挂牌公司仍可考虑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

5、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拟)挂牌企业的是:无论什么阶段采取何种激励股份获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证监会监管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注意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因为该类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拟)挂牌企业直接、间接股东合计超过200人后,需要履行相应的证监会备案程序。

所以,广大(拟)挂牌企业不要担心,一切都有办法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4: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置有限合伙这样的持股平台,GP是公司,有什么弊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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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5-12-8 15: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搭车同问~大神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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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7: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先生 发表于 2015-12-8 17:10
初步看起来是可以的,成立有限合伙,可以签协议,或者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都是可以的,只要符合新三板上 ...

请问,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作为GP可以吗?LP只有一个人就是实际控制人。
他们先想以后上市了,再做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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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5-12-9 09: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根据前两天股转中心的意见答复,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公司等不能作为股东,需要还原。所以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应该不可以了吧?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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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09: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wwaa 发表于 2015-12-9 09:42
貌似根据前两天股转中心的意见答复,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公司等不能作为股东,需要还原。所以有限合伙的持股 ...

那个是这对新三板上市以后定增的时候,现在我咨询的是未上新三板之前做股改前做的股权激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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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4: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本文作者桂阳系荣正咨询合伙人、「读懂新三板」特约研究员

11月24日,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新规),其主要内容为:“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一时间,挂牌公司和拟挂牌公司纷纷疑虑,是不是员工持股平台以后就没法玩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今天荣正咨询就通过「读懂新三板」(微信公众号:ddxinsanban)向大家介绍新规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1
对挂牌企业的影响

许多挂牌企业正在计划使用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新规无疑是当头一棒,因为绝大多数挂牌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并无实际经营业务,仅用作认购挂牌公司股份。

对于是否还可以使用持股平台做激励以及怎么使用,想做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一时没了方向。

想要弄清新规有多大影响,势必先要了解政策的出发点:新三板对于认购挂牌企业定向发行新股的投资人有两个限制:35人的人数限制以及合格投资者(500万金融资产)的门槛要求,因此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参与定增就有规避上述限制的嫌疑;另一方面,由于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限制持股平台认购挂牌企业增发新股也考虑到挂牌公司股东超200人的核算及备案问题。

荣正咨询认为,新规并未将普通外部投资人组成的投资性质持股平台与由公司内部员工组成的激励性质持股平台做区分,从字面看,新规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规对于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拟)挂牌企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已挂牌公司,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能通过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获取用于员工激励的挂牌公司股份。

2、新规只适用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认购行为(该认购行为需要新三板监管部门审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老股的转让暂时不受影响。只要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券商处完成投资者账户合规性审查并成功开户,就可以参与到挂牌企业的二级市场交易中来。

3、对于在企业挂牌之前就已经成立并持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新规同样并不适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挂牌前成立并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老股东可以认购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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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挂牌公司应该这么做

那么,对于想挂牌新三板或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具体应该怎么做?

1、挂牌之前是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时点。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股票增值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

2、鉴于本次新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建议将预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实。

3、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完成开立交易账户的前提下,参与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尚无明确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时点,还可以通过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受让老股的方式实施激励。虽然此持股平台不同于由一般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持股平台,但严格意义上来讲仍有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嫌疑,不排除未来股转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对此种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规已明确规定:已挂牌公司仍可考虑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

5、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拟)挂牌企业的是:无论什么阶段采取何种激励股份获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证监会监管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注意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因为该类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拟)挂牌企业直接、间接股东合计超过200人后,需要履行相应的证监会备案程序。

所以,广大(拟)挂牌企业不要担心,一切都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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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5: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没什么问题,现在在做的一家拟挂牌公司也打算这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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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5: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lee84 发表于 2015-12-9 15:07
感觉没什么问题,现在在做的一家拟挂牌公司也打算这么操作。

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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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9: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妖回答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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