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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巨人网络、兰麟投资、中堇翊源、澎腾投资、铼钸投资共同签署《增资协议》(该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一》”),各方同意巨人网络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959.33万元,其中:兰麟投资以现金人民币102,300万元认缴巨人网络新增注册资本246.75万元,其余出资转入资本公积;中堇翊源以现金人民币155,000万元认缴巨人网络新增注册资本339.88万元,其余出资转入资本公积;铼钸投资以现金人民币31,000万元认缴巨人网络新增注册资本67.98万元,其余出资转入资本公积;澎腾投资以现金人民币304.73万元认缴巨人网络新增注册资本304.73万元。为防范汇率变动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增资协议一》中约定了协议签署各方若因后续拆除红筹架构事宜需要投入更多资本金,协议签署各方将同意对上述增资的价格予以调增,但调增部分不影响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各方的持股比例,全部转入资本公积。
这次增资中只有澎腾投资以注册资本价格入股,是否满足同股同价的条件?求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并不是股的概念,也就没有同股同价的问题。公司法之规定股份公司增资同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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