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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申报前转增、送股的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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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2: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报前转增、送股的股份锁定期为下列哪个标准:
(1)与股东原有股份的锁定期相同;
(2)锁36个月

据保代培训,个人理解应该是原原有股份的锁定期相同;实务中,爱施德锁定36个月。
发表于 2011-6-18 22: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申报日前6个月内,中小板刊登招股书12个月内:
视同增资入股,完成工商变更之日锁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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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应是受理日前6个月。  发表于 2012-9-1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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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2: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oweike 于 2011-6-18 23:12 编辑

注:目前关于IPO锁定期的规定是五花八门,既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涉及到证监会的窗口指导。在此本人将之前的相关总结汇总,参考相关案例,把IPO的锁定期总结如下,如有不对之处请各位指正。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窗口指导内容(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
一、主板IPO审核规定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6-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6个月内”。

二、创业板IPO审核规定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锁3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
(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
(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
(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锁3年;
(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
(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证上〔2009〕45号)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证上〔2007〕61号)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
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
3.8.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在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条件下,进行延长锁定期的规定)

3.8.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证上〔2009〕106号)
3.7.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证上〔2008〕49号)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4)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面对离职潮,创业板规定越来越严格)

二、典型案例
案例1、爱施德(200416)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绍武、董事长兼总裁黄文辉、主要股东神州通投资、全球星实业分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郭绪勇等90名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系由2007年12月对本公司增资并经2008年6月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以及2009年8月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所获,该等股东分别承诺:对于2007年12月增资及2008年6月公司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获得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于2009年8月公司未分配利润送股增加的股份,若本公司在2010年8月20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该部分股份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2009年8月2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案例2、汤臣倍健(300146)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梁允超先生和关联方孙晋瑜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汤晖、陈宏、梁水生、兰俊杰、龚炳辉、王中伟、周许挺、龙翠耘8名股东承诺:“本人有在2009年7月27日完成的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加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陈宏、梁水生、兰俊杰、龚炳辉、周许挺、龙翠耘、黄敏、蒋钢、孙大千、王志辉、李祖伟、周霆、朱新发、余刚、梁英男、杨守志、吴震瑜、熊汉华、余震、赵春丽、郑钟侨、邓杰伟22名股东承诺:“本人有在2009年10月28日完成的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加的股份,该新增股份在2012年10月28日之前不得转让”。
梁允超、汤晖、梁水生3名董事,蒋钢、周霆2名监事,陈宏、龙翠耘、周许挺3名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三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孙晋瑜女士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允超先生的关联方,承诺:“梁允超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梁允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梁允超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梁允超申报离职半年后的三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案例3、盛瑞传动
本公司控股股东刘祥伍、周立亭、张述海和董立军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该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张守诚、高俊平、徐以章、王贵信、郭明忠、张从军、张永军、陈志明、李连庆、杨明军、王东兵、张东生、李志宏、王洪新、祝明科、王仪新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祥伍、周立亭、张述海、董立军、祝明科、王仪新、徐以章、杨明军、王东兵和张永军还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若在盛瑞传动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盛瑞传动股份;若在盛瑞传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盛瑞传动股份。

公司股东ShengruiInternational、盛泰投资、博祥经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圣云管理已出具承诺函:自盛瑞传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盛瑞传动股份,也不由盛瑞传动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盛瑞传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新增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有盛瑞传动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10年4月29日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盛瑞传动新增股份,也不由盛瑞传动回购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增股份;自盛瑞传动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股东红岭创投、炳泰投资、盛新投资已出具承诺函:自盛瑞传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盛瑞传动股份,也不由盛瑞传动回购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作为盛瑞传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承诺自持有盛瑞传动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10年4月29日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盛瑞传动股份,也不由盛瑞传动回购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自盛瑞传动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案例4、大康牧业(002505)
本公司控股股东陈黎明(持股2,358.23万股)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财信创投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受让的股份,除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发行人股份外,自持有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09年5月6日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外(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受让的股份,除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发行人股份外,自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先导创投承诺:除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发行人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财信创投和先导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持有的本公司260万股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财信创投和先导创投的禁售期义务。

股东夏正奇等7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案例5、恒顺电气(300208)
1、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清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贾全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清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监事会主席贾玉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上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自2010年3月31日(其向发行人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5、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上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自2010年6月29日(其向发行人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6、厦门市奕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东卫、龙晓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案例6、骆驼集团(601311)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及股东驼峰投资、驼铃投资、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高国兴、戴经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张青青、马拥军、贾文浩、南通松禾、智诚海威、东方祥安、奇力资本、瑞盛能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柳新论、周涛、胡明阳、杨亚东、贾红艳承诺:若公司在2011年5月7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5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2011年5月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信诺泰承诺:若公司在2011年6月3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6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2011年6月3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戴经明,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特电总经理高国兴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锁定期外,驼峰投资承诺: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驼峰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案例7、聚光科技(300203)
控股股东睿洋科技、普渡科技,发起人股东RICHGOALHOLDINGSLIMITED、ISLANDHONOURLIMITED、WELLADVANTAGELIMITED、VISIONWISEHOLDINGSLIMITED、JOYUPHOLDINGSLIMITED、MOSTACHIEVELIMITED、GOLDDELIGHTLIMITED、ROSELANDHOLDINGSLIMITED、TRADESINOLIMITED、凯洲科技、凯健科技、天津和光、天津和君、江苏新业科技、杭州恒赢投资、浙江瓯信创业投资、青岛泰屹投资,实际控制人王健、姚纳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聚光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杭州赛智、绍兴龙山赛伯乐、杭州灵峰赛伯乐、北京中凡华软、华软投资(北京)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09年10月28日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50%。”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股东王健、姚纳新、朱敏、陈斌、王广宇、陈人、彭华、田昆仑、匡志宏、李凯、姚尧土、徐郁清(YUQINGXU)还承诺:“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总结
1.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老股东和新进股东),上市之后最基本标准是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论创业板还是中小板、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不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也应比作关联方,锁定36个月。


4.董、监、高
涉及到公司董、监、高锁定期的规定较为杂,不过可以归纳为下面一句话: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的出售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不超过50%;
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创业板离职潮的现象,深交所新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说间接持有)
至于上市后,董、监、高新增的股份则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实施75%(上市满一年)和100%(上市未满一年)的锁定。


5.上市前增资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自上市后依然锁定12个月,且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6.上市前转增、送股
刊登招股书12个月(中小板)、申报材料6个月前(创业板)内转增、送股的视同增资,需锁定36个月,锁定期自完成工商变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权转让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点评

你真的很强大,我很敬仰你,这个是我期待已久的东西。  发表于 2011-8-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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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8金币 +26 +62 +32 +22 +2 +2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wormszzt + 3 + 2 太牛了,神贴啊~~
fengbing_88 + 3 + 2 + 2 + 2 + 2 + 2
enzowong + 10 此帖一出,天下再无锁定期!
wabm + 10
neal027 + 10 + 10
fesson + 15 软肋啊,考前仔细看,一考就错。
seanjob + 15 NB
oshistone + 20 兄台可算锁定期方面的权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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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5: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很牛啊,学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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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23: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创业板IPO审核规定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锁3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
(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
(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
(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锁3年;
(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
(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6.上市前转增、送股
刊登招股书前12个月(中小板)、申报材料6个月前(创业板)内转增、送股的视同增资,需锁定36个月,锁定期自完成工商变更日期起。

到底是同原股份,还是视同增资啊???

点评

同问!  发表于 2012-8-1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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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23: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uerasmus 的帖子

应该视同原股份,视同增资的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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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1: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问了一个创业板的预审员,他说分红送股的锁定应视同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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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1: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rinceG 的帖子

兄台,这种说法有根据吗?
今天问了一个创业板的预审员,他说分红送股的锁定应视同原股份。自己也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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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5 收起 理由
nantian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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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1: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小子 的帖子

我理解也是视同原股份的,保代培训里说的也是视同原股份。。。
但有案例按36个月锁了。。
所以才上来问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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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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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7: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太牛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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