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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首发必须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包括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适用增发、配股、可转债)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适用非公开发行)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如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