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yuanlei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8-20 09: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反推

我们不妨做一个反面的推理,来证明某种情形存在的不合理性;
假设:丙拥有100股份,而对丁或者其他第三者而言只有全部购买这100股或者至少50股以上才有意义,若甲乙行使优先权能够只购买50股,则丙剩余的50股则不能够再卖出或者很难找到受让人(在增加很大成本的基础上)。再极端一些,甲乙行使优先权购买99股,则丙剩下1个股份转让的可能性更下,则是否丙就永远被这1股拴在该公司中不能脱身?
    上述情形中,立法在过分保护甲乙的同时无疑损害了丙及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丙的处分权。

结论:甲乙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中所谓的“同等条件”当然包括股份之数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8-21 11: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72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当丙要求转让100万股,如果甲乙同意,则丙即可转让;若甲乙不同意,则甲乙就要购买这部分股权;如果甲乙不购买,则视同意转让。

点评

丙要求转让100,而甲乙只受让50,视作甲乙不同意本次转让,则甲乙就要购买这部分股权;如果甲乙不购买,则视同意转让。  发表于 2012-2-7 10: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22 09: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大胆总结一下:1、公司章程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根据司法解释,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
                                3、在转让股东及第三方接受只部分股份转让的情况下,其它股东仍然可以对剩余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注:并非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

         总结当否?请各位前辈批示。o(∩_∩)o...

         这是个好帖子,建议顶置!建议给楼主加分!

[ 本帖最后由 yuanfang114114 于 2008-8-22 10:37 编辑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22 10: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199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100万股全部转让给丁,在表决时,甲、乙同意购买其中的50万股,其余的不同意购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析:1、甲、乙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并没有哪里规定优先购买权必须要购买全部还是部分,而且还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不是从侧面说明,优先购买权是一个权利而没有做数量上的规定吗?因此我理解应该说按照个人的财力,有优先购买权选择购买的数量。因此甲、乙应该可以买到那50万股。至于剩下的50万股,如果甲乙不同意购买或者未发表意见,那就视为放弃购买,同意转让。那么另外50万元是应该可以转让给丙的。
2、或者就是题目缺少一个条件,他们的公司章程是否还有别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8-26 09: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倾向于支持不能分割转让的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26 22: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yalda 的帖子

“优先购买权立法原意首先要保护公司的利益,以保证公司正常、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公司经济活力,增加经济总量,促进就业。”大错也!法律显然要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即拟转让股权之原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公司的利益!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是由人(股东)组成,给股东以回报,是公司这个组织体设立及存续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理由,一个公司如不能给股东以回报,或者,类似在股权流动环节损害股东利益,其所谓的增加就业等社会责任,说不好听一点都是扯蛋。证券监管部门开宗明义“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彰显一斑。
所以,同等条件显然包括不可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即不是同等条件!
股权,性质是什么?不是简单的财产权,还有社员权,它的数量对应着一定的对公司这个组织体的决策权力(社员权)。分割即对自己所持股权的损害,即损害了原拟转让股东的利益,毫无疑问!——无论是整个权利属性还是在操作程序上,都是损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8-27 10: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里的人都对法律蛮熟悉。弄得我这个律师都不敢发表自己的观点。
平时,我喜欢从法律和财务会计角度研究并购等公司法律问题。
其实,看看大家的留言,我也学到很多东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8-30 16: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y是理论讨论还是解决实际?

我做过的收购案子与这命题类似。某个股东分别将股份转让给原股东和新股东,有什么不可以?法律是人定的,实践是人执行的,哪个在先,哪个在后?

点评

只要原股东和新股东都同意,当然本来就是可以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按原股东的意愿,则新股东不能接受,您谈的立场不正确。  发表于 2012-2-7 10:2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08-9-2 13:05:30
不符合。
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按公司章程。38楼提出的问题,原股东和新股东已形成联合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并未影响出让股东对所持股权的整体出让。如命题,若原股东与新意向受让股东并未达成一致,那么原股东的坚持毫无意义,法律不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0-9 17: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讨论理论问题,仅就<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说事.
        第72第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请注意,在这里法条使用了"该转让的股权",此即意味着是准备转让的标的股权,而非其中部分股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4-30 06:40 , Processed in 0.207651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