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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外资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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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3: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发行b股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的时候发现有点乱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是否意味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不管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需一次缴纳注册资本且不低于3000万元,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与上一条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是不是有矛盾啊)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低于25%就不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了吗,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低于10%才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另外还有个关于税收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期未满,因内资股东增资等原因造成外资比例低于25%,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该根据以下因素考虑1、增资后公司是否登记为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2、增资完成后、公司所得税综测是否开始按内资企业计,满足这两个条件此前的所得税优惠不需要补缴。
如果是外资转股导致比例低于25%是否需要一次性补缴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 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发表于 2011-8-14 00: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内资股东增资等原因造成外资比例低于25%,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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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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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7: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kahu 发表于 2011-8-14 00:41
因内资股东增资等原因造成外资比例低于25%,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

不需要


同问,是否有依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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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1: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wbj 的帖子

这个可以肯定不需要补缴,只要外资没有减资,而仅仅是中方单方面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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