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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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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一期】
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会计准则中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

“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是什么意思呢?是否要计入损益或成本?

谢谢高手解答疑问。

发表于 2011-7-1 11: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处的规定已经过时了,见准则三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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