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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环办〔2011〕14号【重污染跨省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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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1: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现在跨省生产的重污染行业,只要省级核查就可以了么?还需要上报环保部,再由环保部向证监会出文么?





发表于 2011-7-4 1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报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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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1: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母公司所在地省级环保厅综合子公司所在地省环保厅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环保部

点评

有说法是各地环保厅分别提交环保部,现在比较混乱。  发表于 2011-8-12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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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4: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初审,楼主理解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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