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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413|回复: 7

[争议点讨论] 公司法司考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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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nantian 于 2011-7-5 10:56 编辑

1.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司考2010年卷三多选第73题)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
  • 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 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本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未包括C,部分培训机构建议选C。个人认为C应该选,依据如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
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5题)
A.
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
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
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本题公布的答案包括D。解析为: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理解: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如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债权债务解决方案,无须清算,即可办理注销登记,因此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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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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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1: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上述题目的答案也有异议。但司法考试的答案应该也是法律专家核定的。真不知道是专家水平差,还是咱们论坛的网友牛。嘿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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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题,支持原答案,募集设立的公司并未要求发起人不可分期出资,只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低于35%;另募集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即只是要求在募集完毕的时点,发起人的出资也必须到位就是。
第2题,支持D不选,吸收合并就是很明显的例子,无需清算即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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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3: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连司考题目你们都看。
每年司法部公布答案时候,都会骂声一片,因为必然会有很多答案是错误的。据我估计,每年选择题错误答案分值都会有几十分。
因此,无须将司法部答案过于当真,严格研究法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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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7-5 13: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释】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在设立的同时募集股份,可以视为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同时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在募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因此,个人理解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一次缴足其所认购股本份额的股款,若非一次缴足,该公司无权同时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从另外一个方面考虑,发起人还没缴足股款,凭什么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要全额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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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5: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ierro 的帖子

不赞同这样理解,该条的两款是分别针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类不同情形的,我认为不可混在一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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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6: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ierro 的帖子

支持这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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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17: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个人理解:分期出资须分次办理工商登记。募集设立方式下,认购后缴纳出资,股款缴足后验资,根据创立大会决议及验资情况办理设立登记。整个发起、募集过程只办理一次工商登记,也就不可能存在“分期出资”。

点评

赞同,想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没表达清楚  发表于 2011-7-7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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