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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新首发办法 征求发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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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4: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的主板首发办法,将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旧法49条:“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那么,现在不论主板还是创业板都不用征求发改意见了吗?
最佳答案
2016-2-15 19:41:12
个人意见:

1、新的法规确实不用。
2、但是这里不是说所有都不用,发改委是有行政审批范围的,有些特定行业是绕不过发改委的,譬如高速公路项目、汽车项目等。这样改革其实就是不一刀切,让该发改委管的它去管,不该它管的就不用,也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
发表于 2016-2-15 19: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新的法规确实不用。
2、但是这里不是说所有都不用,发改委是有行政审批范围的,有些特定行业是绕不过发改委的,譬如高速公路项目、汽车项目等。这样改革其实就是不一刀切,让该发改委管的它去管,不该它管的就不用,也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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